恋基无双 2013-10-25 18:37
大学生在QQ群共享淫秽视频种子遭举报 已被刑拘
大学生在QQ群共享淫秽视频种子遭举报 已被刑拘[align=center]2013-10-25 11:06:42[size=3] [/size]
[/align][size=3] 有网友在QQ群上求淫秽视频,“好心”的大学生将非法下载的一部视频“种子”放在了群上“共享”。这随手一举,可能很多人都做过,但是否想到,这可能被刑拘,甚至酿成犯罪呢?
南宁市某职业技术学院21岁的大学生韦某,常“流连”于各QQ群上,与各地的网友“谈天说地”。而在一些QQ群中,不时有一些网友发布一些露骨的图片或视频供大家“欣赏”、“探讨”,韦某也常常“围观”。2012年4月,韦某发现一网友在群上询问“谁有日本某某明星的黄色影片?”时,发现自己正好有这样一部“匹配”的视频,便立即将该视频的种子复制粘贴在了QQ群上。韦某的“共享”之举,立即受到群里网友的追捧和点赞。而出乎韦某意料的是,这鼠标的几次点击,却触犯了法律。6月,有网友向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反映,发现该群大量出现淫秽图片和视频,该局立即立案侦查。而曾在该群发布过淫秽视频的韦某,也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于2013年10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有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并不代表就构成犯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即使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后果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size]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潘晓明
[color=Red]==============================================================================[/color]
[size=4][color=Blue]第一反应仍是震惊,虽然之前也看过不少相关新闻了。
第一句想说的话是“举报被爆菊”
然后冷静下来有三点感想,一口气打出来,与大家分享:
1.举报一时爽,全家火葬场。有些人素质太低自己下载完看片之后爽了然后就转手点了举报实在是无耻虚伪
2.各位狼友慎重使用QQ,QQ目前和公安是深度合作的状态,已经有太多先例都是通过QQ取证了,大家在一些群里就要慎重发图、种子了,就算发也要进入一些有素质的群,确实菊爆党出现概率较低,注意到新闻里有【常“流连”于各QQ群上,与各地的网友“谈天说地”】一句,说明他加的群是比较复杂的
3,我在QQ群里也发过不少图、种子,在论坛也发过好些帖子。照现在刑拘这位大学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我相信很多狼友也已经够了刑拘甚至违法的标准,必须痛斥这种恶心法律的存在,法不责众,这么普遍人家习以为常的事情却是违法的存在,只能说这法制定的不合人情、不合常理,法律的效力应是以多数人的认可为前提的,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但是现在中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和屁民根本没什么关系,所以出现这种以及很多恶心法律是正常的事。[/color][/size]
[size=3]
我看到知乎有网友这么分析[b]【为什么中国政府把色情问题看得这么严重?】[/b],个人认为比较赞同,有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大抵如此,大家还记得《1984》么?
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是宗教式的,在道德方面从严要求才能维系意识形态的纯洁、神圣,才能保持意识形态的力量,才能从意识形态中继续获得执政的“合法性”。
其他方面越是世俗化,意识形态中剩下的方面就越要坚持。色情问题如是,先进性、三个代表、八荣八耻、地上天国式的和谐社会亦如是。不管经济或制度改革如何推进,意识形态的东西永远是排在首位强调的。
性的美好和冲破道德教条往往是意识到和走向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发端,人在追求自我独立、个人愉悦的权利、认识到枷锁带来的痛苦时激发的冲动和思想,与集权及功利型意识形态格格不入,后者必将前者视为可能燎原的星火和洪水猛兽。
色情是最容易被道德家一致反对的,辩护者永远也抢不到道德制高点。获得管制色情的权力遭遇的阻力最小而赞扬最多,管制行动风险小收益高,何乐不为?[/size]
[size=3][color=Red]================================以下补充相关法律,高亮重要词句,[color=DarkRed]司法解释前三条重要[/color]====================================[/color][/size]
[size=6]传播淫秽物品罪[/size]
刑法罪名,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color=Red]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color],必须坚决依法打击。[color=Red]该罪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color]。
[size=5]处罚
[/size][color=Red]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color]
[b][size=4]司法解释[/size][/b]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size=2][b][color=Purple]第一条[/color][/b][/size][b][size=3][color=Red]以牟利为目的[/color][/size][/b],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color=DarkRed]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color]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size=3][color=DarkRed]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color][/size]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size=3][color=DarkRed]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color][/size]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size=3][color=DarkRed]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color][/size]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size=3][color=DarkRed]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color][/size]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size=3][color=DarkRed]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color][/size]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size=3][color=DarkRed]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color][/size]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size=3][color=DarkRed]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color][/size]的;
(八)[color=DarkRed]造成严重后果的。[/color]
利用聊天室、论坛、[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11352.htm]即时通信软件[/url]、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color=Purple][b][size=2]第二条[/size][/b][/color]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size=3][color=DarkRed]规定标准五倍以上[/color][/size]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size=3][color=DarkRed]情节严重[/color][/size]”;达到规定[size=3][color=DarkRed]标准二十五倍以上[/color][/size]的,应当认定为“[size=3][color=DarkRed]情节特别严重[/color][/size]”。
[size=2][color=Purple][b]第三条[/b][/color][/size][color=Red][b][size=3]不以牟利为目的[/size][/b][/color],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size=3][color=DarkRed]标准二倍以上[/color][/size]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size=3][color=DarkRed]两项以上标准[/color][/size]的;
(三)[color=DarkRed]造成严重后果的[/color]。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color=Purple]第四条[/color]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color=DarkOrchid]第五条[/color]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color=Purple]第六条[/color]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color=Purple]第七条[/color]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color=Purple]第八条[/color]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color=Purple]第九条[/color]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size=3][color=DarkRed]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color][/size]
恋基无双 2013-10-25 18:39
吓死我了,刚才一点发表,发现居然显示“帖子已被删除或未审核”,眼看辛辛苦苦码的字和调整字体颜色的帖子毫无备份.
还好还好
madekao1234 2013-10-25 19:06
至于么,我经常在网上发贴啊,希望大家别举报我。
windyalone 2013-10-25 19:49
所以说好东西还是自己留着好,无私奉献的精神只能是奉献了
wuyinghuan3 2013-10-25 22:16
哈哈,好人果断遭雷劈啊,同意楼上,好东西还是自己留着吧
hm820105 2013-10-25 23:19
菊爆党到底是个怎么的心态?
道德准测也要先从生命开始排,生命之后是生活,在之后才能排到文化,娱乐。
所以首先要抓的是祸害人民生命的人,然后是侵犯他人财产的,最后才能排到不良文化。
现在更多时候是本末倒置。
菊爆党反而是唯恐天下不乱,危害他人人身自由,危害和谐社会的诚信原则,导致人人自危,唯恐做错事。
即使是好事,为了自己不招麻烦,大家也不敢做了。
因为整天跟自己聊天打屁的好基友,随时可能变成菊爆党,而且可能菊爆了你,你还不知道,还当他是好人。
bbs9988 2013-10-25 23:34
这么悲催,那我们是不是以后都不敢在QQ群里说话了,一旦哪天呗和谐,然后就OK了。。
东南枝 2013-10-26 08:55
悲催的是。。。举报的人估计也没被爆菊,继续进行着举报事业。悲剧的都是那些发种的人那。举报一时爽,全家火葬场,不知道诅咒有多大作用。所以爆菊党都有恃无恐。
路小饼 2013-10-26 10:29
菊爆一时爽,菊爆党是什么心态,我就想不明白了。大家都是为了福利大家分享的。小人啊!
computercop 2013-10-26 11:26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w517856628 2013-10-26 13:31
举报的人 人品有问题 自己看完了啥也不管了 还坑了人家 我都有点担心我在发过那么多 会不会被坑啊
sjnan 2013-10-26 14:10
这样也会违法?
真他妈的显得无聊,警察不去查像李某某的人,不去查那些当官包小三的事情而是在小老百姓的鸡毛小事上差的不亦乐乎。
db267 2013-10-26 14:40
我肏,QQ群里还有卧底啊!我也经常共享啊,看来以后要小心了!
rgbeeq 2013-10-26 18:26
以前也经常给同事传片,看来以后要注意了,不过,()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这个还没达到,哈哈哈哈!
angelosm 2013-10-26 19:55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terry7788 2013-10-27 13:26
怎么办呢,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突然想到前几年的网络神人罗永浩的一句话:人民有龌蹉的权力.
minthane 2013-10-27 22:01
不是吧,我大学的时候经常在群里面分享的,不会吧,现在还这么样,他要向看我们给点他
bbbbb007 2013-10-27 23:35
其实现在00后都可以完全无视法律了,呵呵,在过5年,他们就走上台了。
lanhhh 2013-10-28 17:06
这么悲催,论坛回复应该不算违法把,不然就潜水了
cmz183447 2013-10-29 00:02
在QQ群里面发这种东西影响是不好,因为加QQ群的人目的并不相同。
况且群里的人还不一定都认识,不怎么熟悉,被人黑也在所难免。
把资源放论坛或网盘上还是比较好的,不过有时候网盘经常被爆,很郁闷。